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深圳市南山区**镇**工业区**公寓**。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壮豪,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相约盗取深圳**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基地**楼门口的电缆。李某某联系马某某、易某某到现场对涉案电缆进行切割,并将切割下来的电缆放置在**基地**楼消防控制室内,之后因被三名保安员发现未能得逞。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阮某某传唤到案。经认定,被盗金龙羽牌电缆价值人民币9796元。
同年12月15日,李某某、阮某某家属赔偿深圳**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9795.57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亦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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