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昆明市经开区王家营农贸市场公共厕所旁,捡到被害人杨某某遗失的华为NOVA4手机,随后阮某某试出微信支付密码,将杨某某微信内的零钱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9914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内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