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3********,汉族,大专文化,系福安市**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7日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先后担任福安市经济贸易局副主任科员、副局长,负责能源股和经济运行股日常工作,并协助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冶金铸造企业、发电供电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
2012年5月,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经办宁德瑞恩公司鼎信余热发电站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备案工作时,未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同时未履行福建省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经贸局的职责,对投资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未对该项目开展日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在鼎信实业厂区内,宁德瑞恩公司鼎信余热发电站项目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情况。同时在2012年间,福安市经贸局开展“打非治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针对有限空间的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在开展“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已知宁德瑞恩公司鼎信余热发电站项目正在建设,而未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因而未发现该项目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则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应急培训和演练未组织开展,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安全作业防护器具、应急器材未配备,施工单位之间安全生产技术未交底,作业人员进入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票制度等问题,导致2015年10月27日宁德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鼎信余热发电站(在建)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共计造成段仲平等4人死亡,另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9.0221万元的后果。
事后,宁德市“福安‘10.27’气体中毒事件调查组”经调查,并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作出了《宁德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鼎信余热发电站(在建)“10.27”较大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认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2017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向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宁德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鼎信余热发电站(在建)“10.27”较大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案情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书证;阮某某供述和辩解;罗成忠、范广平、倪惠萍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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