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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0****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60米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阮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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