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中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怀疑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48mg/100ml。后民警将阮某某带至大足区中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系渝D6****小轿车的车主,
其具有准驾资格为C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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