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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3****小型轿车途径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与广兴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碰撞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浙JF0****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阮某某在现场投案。经检验,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阮某某取得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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