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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阮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19年9月29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驾驶豫R****0号黄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蒲山街井洼卡口北100米附近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8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9mg/100ml。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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