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19年9月29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驾驶豫R****0号黄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蒲山街井洼卡口北100米附近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8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9mg/100ml。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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