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琳,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某某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货车由隆回县**镇往**镇隆回**公司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村**组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打横,于对向李某甲驾驶的湘******二轮摩托车搭乘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
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和110电话,在现场等待侦查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和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和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某某谅解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能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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