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蒙县**街**巷**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阚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出租车(车牌号:黑E****9)沿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小灯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不起诉人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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