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松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松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 月10日松阳县公安局重报至本院。
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阙某某从温州**公司负责人叶某某处租借十余个“金瑞期货”交易平台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于某某、厉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期货交易,通过金益公司对公账户和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期货交易资金后转给叶某某,阙某某通过交易收取手续费获利。阙某某参与非法期货买卖金额已达1230223.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未能调取金瑞期货平台的后台数据,无法查明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提供给客户的期货交易平台账户的交易情况,无法明确金瑞期货交易平台的性质,因此也无法确定阙某某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配资服务,还是变相经营期货业务。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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