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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1********,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时许,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泉洗浴门前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5.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2038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经讯问,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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