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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诈骗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6〕60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于2014年6月间,虚构自己有能力在中国石油加油站买到便宜汽油,以此为由从被害人徐某某手中拿走人民币32000元钱。2015年4月闻某某归还徐某某10000元后其余钱款一直未归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闻某某亲属将22000元归还徐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某某乙表示对闻某某予以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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