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住沈阳市**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闻某某驾驶辽******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沿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591公里处时,因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其驾驶的车辆前左侧保险杠与道路中央隔离带端头弧形黑黄相间警示护栏发生碰撞,后分别将隔离板与第一、第二、第三隔离桩上焊接点撞开,一条长达4米隔离板由车前左侧下方斜向插入车体内至车尾部,将位于后排座位上的雷某某(其妻)脑部穿破,造成乘车人雷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闻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居民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雷某甲、闻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近亲属得到经济赔偿表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