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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7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田伟,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10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31日,筠连县农业农村局、筠连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筠连县境内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明确了202031日至630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在筠连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开展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202051416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在筠连县腾达镇官井村南广河河道内,使用撒网捕捞水产品,共计捕到“白条子”、“桃花”等鱼类水产品36条,后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筠连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闵某某用于捕捞水产品的网具属于禁用渔具。

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购买了鱼苗投放到作案河段内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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