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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2月2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通过“123”获取MX、RXEX等虚拟币诈骗软件,授意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添加别人好友,冒充中年成功男性以谈朋友的方式让对方购买泰达比,之后充值至公司的虚拟币诈骗软件平台,之后通过带单、联系“123”操控行情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诈骗他人人民币合计7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作为业务员,使用MX平台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0175.44元;使用RXEX诈骗王某某人民币34555元,其中通过该平台秒合约功能诈骗23226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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