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济南市章丘区**处**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在微信上以招收刷单人员为由,诈骗深州市**乡**村崔某某人民币15732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熊某某雇佣,为熊某某从事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闵某某为熊某某从事诈骗活动提供虚假链接和服务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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