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4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任商务经理期间,虚构其公司周年庆有优惠活动,谎称以3999元购买一份优惠券可折抵6000元的原材料款、以2999元购买一份优惠券可折抵5000元的原材料款,取得蒋某某的信任,于2019年10月16日、11月6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998元。归案后,闵某某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还人民币6998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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