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713,系蒲城县**镇**村四组村民。该闵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至今一直在家务农。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红旗路十字时,被蒲城县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闵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23.38/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该闵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在凌晨夜深人静之时,依据陕高法(2015)85号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可以认定该闵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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