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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冷水江市**事务服务中心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小车自冷水江市大桥下“筷乐渔乐”饭店驶往其**大厦的家,途经冷水江市布溪秀水江南小区门前地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7mg/100ml。

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4.7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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