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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醉酒后驾驶陕E9****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城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北街与象山路十字西1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7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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