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6********,汉族,河南省人,小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13日,闫某甲伙同其弟弟闫某乙,使用闫某甲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305220600********,接收来自一个名叫蒋某某的人转帐的钱共计人民币408307.5元,后其闫某乙以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闫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