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招远市**党支部书记、村委村×主任,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对其作不起诉。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两次召开招远市**镇**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本村村民土地内挖砂用于“户户通”工程。2020年11月5日至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安排吴某在村民闫某甲、郭某某、原某某三家共计7.9亩果园内采砂,运至**镇**村村南砂场进行洗砂和堆放,其中部分砂用于村已完成的“户户通”工程,剩余砂将继续用于“户户通”工程及上山路整修。经招远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对砂场内堆放的砂石进行堆方测量为12305.16立方(包括水洗砂2120.26立方,未水洗砂10184.9立方),经招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砂石总价值人民币5405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经集体研究决定挖砂用于本村“户户通”公益性项目建设,且没有将砂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营利为目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二条之规定,认为闫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作不起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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