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区**栋**门**室,2019年5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在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组织、领导下,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吉A****号、吉A****号两台无营运许可手续的出租车,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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