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成检公诉交诉(2019)8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 月,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人民币335 元的价格向郝某某购买绿鬣蜥2 只。该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绿鬣蜥( Iguanaiguana ) ,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 的物种。合计价值: 15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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