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镇**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君瑶,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5月23日,胡某某伙同TOE某某、李某某和AUNG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HAN BING”船从韩国釜山装载448.2吨冻肉偷运入境,6月1日至舟山**码头卸货。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受刘某某(另案处理)指使组织并参与将走私冻肉运至广东等地。
2.2019年6月5日,胡某某伙同TOE某某、李某某和AUNG某某等人驾驶“HAN BING”船从韩国釜山装载448.2吨冻肉偷运入境,7月1日卸货至台州**有限公司码头(以下简称台州**码头)。徐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组织卸货,冯某某(另案处理)受徐某甲指使,叫来吊机司机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18个冻肉集装箱吊到刘某某、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组织的货车上。在此过程中,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现场查获,现场查获3个集装箱。另15个冻肉集装箱被刘某某指使驾驶员运至广东等地。经检验,3个集装箱内含国家禁止进口的冻肉(冷冻动物产品)85.48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海关缉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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