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东胜区**小区家中以打麻将形式组织李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闫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大约49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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