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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西毒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街**组**小区**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单某某、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黄色尼桑轿车与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李某某、杨某某四人,到辽宁锦州市李某某的师傅处购买冰毒后,在返回巴林左旗的途中,四人在闫某某的轿车内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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