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银行丰台三环新城支行**,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伙同韩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4月12日、5月1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美超市兴华大街店内,利用物美超市多点APP购物时,通过对部分超市商品不扫商品码不进行结账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超市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1.83元。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现已对被害单位给予了赔偿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