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层**房,无业。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向冯某某(另案处理)高利息借款。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2017年底的一天,冯某某指使他人到海口市海甸岛**路吴某某的家门口、楼梯的墙壁、楼下的外墙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杀!杀!杀!”等字样。2018年2月8日,冯某某带领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吴某某家砸门、半夜在吴某某家吃烧烤、喝酒滋扰吴某某家人,吴某某家人报警后冯某某等人才离开。2018年8月29日,冯某某带领林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等人在海口国贸**酒吧找到吴某某,冯某某便用啤酒瓶砸吴某某的头部致伤,并将吴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路的一个巷子里殴打、恐吓吴某某还款。2019年1月的一天,冯某某、林某某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一夜宵店看到吴某某,便将吴某某围住,威胁、恐吓吴某某还款。
被害人吴某甲向张某某(已判决)借钱40万元,后无力偿还。张某某遂出资1万元,委托王某丙、王某丁(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三人帮忙讨债。2018年10月的一天,王某丙和闫某某一同前往吴某甲家准备喷油漆,王某丙在小区门口被拦下,闫某某一个人到吴某甲家用油漆在门的两侧喷“吴某甲欠债还钱,杀”的字样。一个星期后,张某某和闫某某2次到吴某甲家门口处采用喷油漆、烧纸钱、摆神台等方式进行骚扰、威胁,逼迫吴某甲还钱,造成吴某甲有家不敢回,也给吴某甲家人及周围居民造成心理恐惧。
2019年1月27日22时许,冯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等人在海口市**大道**KTV喝酒,期间对服务员叶某某搂搂抱抱遭到拒绝,冯某某、闫某某等人便离开到楼下的**酒吧继续喝酒。叶某某感觉自己受到羞辱,便来到**酒吧寻找冯某某并用水泼在冯某某等人身上,冯某某、闫某某对叶某某实施殴打,酒吧工作人员便报警,之后双方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月28日晚,冯某某、闫某某在**KTV聚集,以其经济及面子上受损为由,要求**KTV经理被害人徐某某免费提供一个包厢给其使用,徐某某担心影响经营而被迫答应。2019年1月29日晚上,冯某某带着闫某某、王某甲、施某某、冯某甲、林某甲等人在**KTV共消费15385元人民币未支付钱款。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