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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区*号楼**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区*号楼**门**便道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后闫某某用拳脚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左肋第3、4及第10肋内侧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后在现场等待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双方当事人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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