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铁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45********,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南宁铁路公安局北海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月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铁路公安局北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一废品收购店内两次收购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电力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6005.44元。具体是:
1.2019年9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每斤10元价格收购李某某盗窃所得电力电缆线(型号YJV22-0.6/1KV-4*50mm2)50米,支付李某某现金约1300元。经鉴定,该型号电力电缆线每米单价98元,上述被盗电缆共计价值4900元。
2.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每斤10元价格收购李某某盗窃所得两种型号电力电缆线(型号YJV22-0.6/1KV-4*70mm2、YJV22-8.7/15KV-3*70mm2)60斤,支付李某某现金约600元。经称量、鉴定,YJV22-0.6/1KV-4*70mm2电缆线每米重7.5斤、每米单价138.18元,YJV22-8.7/15KV-3*70mm2电缆线每米重8.95斤、每米单价173.46元。上述被盗电缆共计价值1105.44元。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一废旧收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已满七十周岁,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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