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区**乡**村**号**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行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综合楼一楼,强制推开综合楼的玻璃门使门锁脱落,进到一楼楼道后,无故用脚踢踹八个办公室门,共造成一楼办公室两个门套、九把门锁、一扇木门损坏,后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149元。案发后,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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