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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农垦社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L****1小型面包车行驶到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松三公路与松二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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