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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榆中县城沿栖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宾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7.1mg/100ml,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取证,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7mg/100ml,犯罪后能够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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