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6〕9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电子市场**楼经营商务,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查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R****号牌机动车辆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l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99mg/l00ml。
2016年3月18日开始至4月14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义工联合会进行社工服务累计68个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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