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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6********,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8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7月28日23时51分许,闫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涞源县迎宾街福源小区门口处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闫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闫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2mg/100ml,闫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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