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2020年5月7日张家口市公安局东窑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冀GM****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242省道27公里200米路段,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88mg/100ml。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月6日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样送检,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闫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