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泽州县**镇**村**小区**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晋霞,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6号红色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晋普山招待所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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