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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镇**路**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川A****Q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贺兰县**实验小学门口处,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没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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