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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A****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头寨高速公路桥下被交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的两管血液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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