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李**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西环路加汽站路段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9.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