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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29号

被不起诉闫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9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号**园**栋,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塘兴路**号**谷**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对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平安国际酒店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中心五路路口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33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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