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55分许,闫某某驾驶晋K*****号白黑色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海拉尔区**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执勤民警对闫某某进行的呼气式酒精检测,闫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2mg/100ml,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6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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