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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0********,满族,中专文化,海南省**医院食堂管理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街**号海南省**医院员工宿舍**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W****皮卡车从海口市秀英区西海岸远大商业街老饭馆回海南省**医院宿舍,当行驶到国贸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拦下,交警闻到闫某某身上有酒气便叫闫某某下车配合吹气,当时闫某某因饮酒过多酒精发作不配合交警,后被交警强制抬上警车,送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对闫某某进行抽血。经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闫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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