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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乡**庄**村**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山东省胶州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未发生事故,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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