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6********,汉族,大学在读,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陕A****H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开发道交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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