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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310,汉族,大专文化,武定县***单位职工,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小区**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武定县罗婺路与体育馆(三号地)岔口50米处,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5.2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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