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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街**排**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巷**号**条**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29日被释放,同年4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银行**支行信用卡分理处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8900********)并激活使用。2016年11月24日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持有的该信用卡开始逾期,截至2017年7月12日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62527.83元(以下币种同),本息共计欠款82600.71元。**银行工作人员自2016年11月22日起多次向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催收信用卡欠款,闫某某采取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家属归还闫某某信用卡欠款826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涉案信用卡账户信息明细、催款信息等书证,讯问闫某某的笔录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还款,且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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