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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81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队**,户籍地山西省古交市**街**号**,住山西省古交市**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通过QQ联系一制作假证人员(未查获),并通过快递方式以400元现金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一本、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页。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太原市**局办理手续时被民警查获。经古交市民政局证明,查获的离婚证系伪造。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交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印文与查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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