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小平易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小平易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持证驾驶晋F****1“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开发区振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汽配城东时,与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在双黄线南侧等候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朔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月16日,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李某甲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2020年1月20日,被害人家属李某乙、李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闫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事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存在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另其品行端正,工作勤恳,善于学习,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为其工作单位**电视台不可或缺的技术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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